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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运营管理指导意见施行 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费由政府补贴

发表时间:2020-03-26 15:47

1月1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我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维修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指导意见以市本级公租房为试点,将原综合服务管理事项划分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两部分,由专业企业承接并提供服务,以此不断提高公租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租金标准

  中等以下困难家庭按基础租金执行

  意见明确,住宅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测算,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住宅租金标准应在配租方案中予以公布。其中,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2.89元/平方米·月执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的80%执行;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执行。

  配套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公建设施等)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测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

  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

  物业服务内容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承接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同等条件下,独立区域的小区,可优先选聘本小区的运营管理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西安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执行。非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与同小区保持一致。小区的电梯运行费、公摊电费、卫生费等公共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收取。

  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其他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保障对象向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缴纳。

  空置期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暖气使用等费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机动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保障对象的使用需求,在满足本小区需求的情况下,剩余车位也可向社会提供。

  维修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租金收益中筹集

  维修分为专有部分、共用部位两部分。专有部分主要包含住宅内专用设施设备因质量、非人为使用不当或超过使用期限出现损坏的维修。共用部位主要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有部分维修属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小区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维修企业具体实施。需立即维修且预算资金500元以下的事项,可由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维修。

  专有部分维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申请预算,以实际维修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共用部位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公租房住宅及配套非住宅的租金收益中筹集。

  独立区域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申请专项维修及应急维修资金预算。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使用,小区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维修企业负责实施,以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非独立区域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及使用。

  资格审查

  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

  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保障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收取。过渡期内,保障对象备齐资料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相应的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产权的公租房小区;其他区县、开发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其运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记者 赵辉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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