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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保护秦岭新规 涉及秦岭项目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发表时间:2021-03-09 14:56作者:华商报记者 任婷

12月28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丽、副处长岳洪环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环评审批

省级权限“下放上收”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分级审批,共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生态环境部最新规定是2015年第17号公告《环保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省级最新规定是2018年12月17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陕环发〔2018〕43号);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由各市决定。

该《目录》2018年1月开始起草,历时一年时间,已经省政府同意,于12月17日印发,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从内容看,分级原则的针对性更强;事权划分的辨识度更高;省级审批权限的设定更合理。

本次权限调整在省级层面上,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下放,但同时也对部分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如石化、煤化工、水利发电等项目。

华商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环境管理工作仍存一些问题。企业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环评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等。下一步,将充分发挥环评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环评质量;不断深化阳光审批,全面落实网上并联审批、集体决策和科学审批。

涉及秦岭项目

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秦岭建设项目的调控和约束作用,强调秦岭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18]213号)等相关文件,分区、分类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审批秦岭禁止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省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分级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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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阅读: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成立(https://www.xingzhonghd.com/h-nd-6996.html#_np=133_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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