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工作的通知》(陕财办税[2016]33号),就2015年曲江新区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税收列支返还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注册和纳税关系在曲江新区境内;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本)(修正)》(发改委2013年21号令)、《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列支返还比例
(一)微型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2015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8%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市县财政共同负担4%。
(二)小型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企业2015年比2014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新增部分的15%,市县财政负担15%。
(三)微型和小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以2015年实际入库数为准,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流程,企业列支返还额不足1000元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列支返还程序
(一)符合优惠政策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于2016年6月1日前向纳税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申请资料一式2份。申请资料包括:1. 2015年企业申请税收返还报告(包括经营情况、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并附纳税缴款书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办的基层税务机关逐笔确认企业上报的纳税、退税情况,核实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后,将资金申请报告、2015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上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各县(区)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将资金申请报告、2015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含附件电子文档)。省财政厅对上报情况审核后,确定对各市、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金额。逾期不报省财政不再列支返还。
(四)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区),由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列支返还部分和本级列支返还部分一并拨付企业。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
3、2015年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情况汇总表
西安曲江新区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