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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发表时间:2020-09-21 17:03作者:西安猎头,HR资讯,猎头公司,陕西猎头,西安猎头公司,猎头,西安最好的猎头公司,西安猎头公司排名,西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每题2分)

1.《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

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5.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

6.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7.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8.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9.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10.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12.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3.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5.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规划分区保护范围作出调整。

16.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7.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8.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

建设控制地带。

19.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1.秦岭保护范围划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22.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23.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4.除本《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25.除本《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2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27.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28.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

30.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

31.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32.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3.秦岭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5.根据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7.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

38.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39.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

40.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41.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

42.在秦岭范围内进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优先采取桥隧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秦岭山体、饮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43.养护单位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4.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45.交通设施建设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料、堆料,

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料场进行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做好道路两侧绿化。

46.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施工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并及时恢复植被。

47.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48.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4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0.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1.省秦岭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规划,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秦岭保护范围内,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53.秦岭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5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

55.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56.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57.秦岭的旅游景区应当适度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量,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58.景区建设、运营应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9.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60.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61.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62.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

态。

63.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64.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65.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66.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67.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

68.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69.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71.省秦岭保护范围内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7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73.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74.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

75.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76.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77.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78.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79.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80.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81.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82.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83.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84.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85.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8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8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88.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89.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90.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91.依照省条例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2.本条例所称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

93.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

94.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

95.黑泥支脉是指黑河与泥峪河的分水岭脊。

96.四方台支脉是指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

97.首阳山支脉是指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

98.冰晶顶支脉是指涝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

99.高太支脉是指高冠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脊。

100.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二、单选或多选题(每题2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ABCDEFG)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A.封育保护;

B.封山禁牧;

C.退耕还林还草;

D.植树造林;

E.水土保持;

F.河湖整治;

G.人工影响天气

2.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哪些行为(ABCDE)

A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B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C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D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E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D)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A.建设施工;

B.安全生产;

C.绿化

D.水土保持

4.秦岭范围内的(ABCD)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A.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B. 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

C.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D.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

5.下列哪些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ABCDEF)

A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B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C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D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E旅游专项规划;

F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6.秦岭范围下列哪些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ABCD)

A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B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C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D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7.制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目的(ABCDE)

A.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

B.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C.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D.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8.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以(A)罚款;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9.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C)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10.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处以(C)罚款。

A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B五万至十万元;

C五十万至二百万元;

D一百万至二百万元。

11.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以(C)罚款。

A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B一万至十万元;

C五十万至二百万元;

D一百万至二百万元。

12.为严厉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在秦岭范围内,禁止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包括(ABCDEF):

A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B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C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D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E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1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A)、在寺观教堂内(B),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C),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A.新建建筑物

B.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C.宗教活动场所

D.进行宗教活动

13.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ABCD)

A.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

B.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

C.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D.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14.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的,处罚规定是(ABCD)

A.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B.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C.逾期不拆除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5.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ABCD)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A.自然资源保护

B.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C.自然资源保护开发

D.人文资源保护

16.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ABCD)

A.统筹规划

B综合协调

C.监督检查工作

D.组织实施本条例

17.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ABCDEFG)

A.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B.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C.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

D.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E.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F.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G.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ABCD)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A.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

B.财政、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C.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

D.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ACD)

A.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B.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C..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

D.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0.关于秦岭保护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B.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C.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D.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ABDE)、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A.科技

B.林业

C.教育

D.农业农村

E.水利

22.(ABCD)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A.报刊

B.广播电视

C.新闻出版

D.网络媒体

23.(B)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A.监察部门

B.新闻媒体

C.秦岭保护管理部门

D.宣传部门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B)和(C)给予表彰奖励。

A.集体

B.单位

C.个人

D.保护机构

25.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ABCD)

A.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B.保护的重点区域

C.主要任务

D.治理措施

26.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ACD)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

A.核心保护区

B.建设控制地带

C.重点保护区

D.一般保护区

27.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ABCDE)

A.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B.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C.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D.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E.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8.秦岭范围内除(A)、(C)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A.核心保护区

B.建设控制地带

C.重点保护区

D.秦岭坡脚线

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BC)监管。

A.事前

B.事中

C.事后

D.持续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A)、(D)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工作。

A.天然林

B.耕地

C.河道

D.天然草场草甸

3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C)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A.自然资源

B.生态环境

C.农业农村

D.水利

3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B)、(C)和(D)。

A.警示牌

B.界桩

C.围栏

D.标牌

33.禁止在秦岭(B)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A.二十

B.二十五

C.三十

D.三十五

34.鼓励在秦岭()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A.二十

B.二十五

C.三十

D.三十五

35.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B)、(D)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

A.生态补偿

B.经济补贴

C.转移支付

D.政策激励

36.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A)、(B)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A.林业

B.农业农村

C.水利

D.秦岭保护

37.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C)划定并公告。

A.省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林业主管部门

3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和质量纳入考核目标。(ABC)及(D)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A.机关

B.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39.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ABCD)需要采伐的除外。

A.科学研究

B.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C.森林防火

D.抢险救灾

E.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40.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B)、(C)和(D)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A.限制开发

B.工程措施

C.植物措施

D.保护性耕作

41.哪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ABCD)。

A.省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

42.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A)和县级以上(B)、(D)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A.当地人民政府

B.应急管理

C.自然资源

D.林业

4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

(B)、(C),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A.水源地保护规划

B.流域规划

C.区域规划

D.水污染防治规划

44.(A)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A.省农业农村、林业

B.市农业农村、林业

C.县农业农村、林业

D.各级农业农村、林业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A)、(B)。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A.一级保护区

B.二级保护区

C.核心保护区

D.重点保护区

4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B)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A.省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水行政部门

4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C)设置标牌、界桩。

A.省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水行政主管部门

48.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A)、(B)、(C),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A.公安

B.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

C.铁路运输企业

D.物流企业

49.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D)控制制度。

A.标准

B.质量

C.数量

D.总量

50.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采伐(C),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A.数量

B.总量

C.面积

D.区域

51.排污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控制要求。

A.标准

B.质量

C.数量

D.总量

52.(B)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

A.水

B.生态环境

C.自然资源

D.农业农村

5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A.省自然资源

B.省生态环境

C.省林业

D.省农业农村

54.对不具备划定相关(A)或者(B)、(C)、(D)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A.自然保护区

B.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

D.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55.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A)、(C)和(D)的要求。

A.开发方式

B.绿色经济发展

C.强度

D.生态环境保护

56.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A)、(C)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A.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B.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C.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D.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57.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C)和(D)责任。

A.法律

B.行政

C.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D.损害赔偿

58.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B)承担

A.当地人民政府

B.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C.行政主管部门

D.违规个人

59.(D)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A.各级人民政府

B.主管行政部门

C.矿产资源行业协会

D.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60.(C)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A.当地人民政府

B.主管行政部门

C.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D.企业法人

61.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B)和(D)功能。

A.秦岭生态环境

B.生物多样性

C.自然资源

D.水源涵养

62.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A)、(D),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A.生活习性

B.活动范围

C.空间分布

D.迁移规律

63.经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扩建时,其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设置(A)、(B)及(C)的内容。

A.野生动物通道

B.交通减速设施

C.警示标志

D.野生动物栖息地标志

64.(ABCD)、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A.国家公园

B.自然保护区

C.风景名胜区

D.森林公园

65.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D)。

A.生态红线

B.永久基本农田

C.农业空间布局

D.城镇开发边界

66.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的变

更须经(C)同意。

A.自然资源部门

B.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C.原审批机关

D.当地人民政府

67.(A)内,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A.核心保护区

B.重点保护区

C.一般保护区

D.建设控制地带

68.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A)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A.核心保护区

B.重点保护区

C.一般保护区

D.建设控制地带

69.在(B)、(C)的乡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A.核心保护区

B.重点保护区

C.一般保护区

D.建设控制地带

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A)状况和(D)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A.经济社会发展

B.地质灾害防治

C.扶贫工作需求

D.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71.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C)、(D)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A.房屋

B.建筑物

C.基础设施

D.构筑物

72.在秦岭范围内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C)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A.景区

B.当地人民政府

C.景区管理机构

D.文化旅游部门

7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A)手续。

A.审批

B.环评

C.准入

D.立项

7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B)、(C)、(D)、(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

A.植被

B.大气

C.土壤

D.气候

7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处分类型有(ABCD)

A.记过、记大过处分;

B.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开除处分,引咎辞职;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ABCDEF)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A.水源涵养

B.水资源保护

C.水土保持

D.生物多样性保护

E.植被恢复

F.矿山环境治理

77.禁止在(AB)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

A.核心保护区区

B.重点保护

C.一般保护区

D.建设控制地带

78.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D)。

A.房地产开发

B.建设水电站

C.新建、改建、扩建宗教场所

D.开山采石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ABCD)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A.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B.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C.水利、农业农村

D.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

80.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ABC)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B.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C.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D.追究刑事责任

81.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ACD)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予以警告

C.恢复原状

D.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2.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ABCD)

A.责令停止开采

B.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C.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D.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3.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

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A.省政府

B.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C.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D.省监察部门

84.鼓励(ABC)和(D)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A.企业事业单位

B.社会组织

C.社会志愿者

D.其他公民

8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D)给予表彰奖励。

A.企业事业单位

B.社会组织

C.社会志愿者

D.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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